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楚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阎文华
主办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北路8号兴隆珠江湾畔天鹅堡B1栋2单元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88407684M。
法定代表人:杨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楚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核桃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FQKKPXL。
经营者:杨刚,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华,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绍良,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审第三人:安正文,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上诉人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楚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审被告赵绍良、原审第三人安正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4460元,减半收取12230元,由上诉人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洪
审 判 员陈文玉
审 判 员张钉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丹
书 记 员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