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继伟与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忠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1 主办律师:阎文华
阎文华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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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0977号
原告:彭继伟,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华,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873Y。
法定代表人:颜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裕,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韩忠森,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张正帮,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彭继伟与被告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忠森、张正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彭继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继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5.00元,由原告彭继伟负担。
审 判 员殷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冯珊
书 记 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