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陈璟、唐世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15 主办律师:阎文华

阎文华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太原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686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中坝粑粑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DYJAT8T。

经营者:陈国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华、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陈璟,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82755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力精,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唐世碧,女,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陈璟、唐世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3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杨前凤

人民陪审员刘秀琴

人民陪审员李祥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