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珍与杜蓉、杜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洁
主办律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474号
原告:王宝珍,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蓉,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杜祖华,男,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王宝珍与被告杜蓉、杜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宝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共计7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杜蓉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1月19日利息为208444.44元),共计908444.44元;3.被告杜祖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3日,被告杜蓉因兑换美元需要,向原告王宝珍借款20万元,原告王宝珍于当日向其支付现金15万元,转账5万元。被告杜蓉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7年12月15日,被告杜蓉因急需用钱再次向原告王宝珍借款40万元,原告王宝珍向其支付现金30万元,转账10万元,并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杜蓉于2018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2018年8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60万元。如2018年8月1日未还清款项,自2018年8月1日起本金加利息及所有相关费用由被告杜蓉承担,利息为年利率20%。2018年8月1日到期后被告杜蓉再次失信于原告,无奈之下,原告要求被告杜蓉提供担保,被告杜蓉让其父亲杜祖华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8月1日原告王宝珍、被告杜蓉、杜祖华签订《债务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杜蓉承诺于2018年8月15日前还清借款,被告杜祖华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再次违约。鉴于被告多次违约、严重失信行为,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但被告作出承诺后却再次隐匿行踪,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综上,被告长期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已严重侵害原告权益。原告王宝珍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王宝珍提供的地址多次向被告杜蓉、杜祖华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快递邮件均被退回。原告王宝珍至今不能提供被告杜蓉、杜祖华准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的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宝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2元,退还原告王宝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