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7 主办律师:闫洁
闫洁
主办律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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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0108民初1521号
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某,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系该单位岩土所所长。
被告:太原市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柴村中心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张璇,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武艳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某、太原市某公司、某山西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4元,退还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王譞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