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7 主办律师:闫洁

闫洁

主办律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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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0108民初1521号

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某,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系该单位岩土所所长。

被告:太原市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柴村中心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张璇,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武艳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某、太原市某公司、某山西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4元,退还原告太原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王譞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