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某乙有限公司;太原某甲有限公司;山西某泰和建设有限公司;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7 主办律师:闫洁

闫洁

主办律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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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106民初15901号-2

原告:太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铁军、邱慧,山西国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泰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单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1,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太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孙广涛,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泰和建设有限公司、徐某、太原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太原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以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某泰和建设有限公司、徐某、太原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8.25元,由原告太原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一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