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0 主办律师:钟巍

钟巍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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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03民初1562号

原告: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伟,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金。

第三人:某某(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芳,董事长。

原告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威海)南海松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汪渤清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魏蓝

书 记 员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