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钟巍
主办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0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登科,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威海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威仲字第0161号国内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双方确认,截止2024年7月10日,威海某某公司共计欠付某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费用1480.30万元,威海某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分七期支付完毕,分别为:第一期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180.3万元;第二期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第三期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第四期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第五期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第六期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第七期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二、本案仲裁费11061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200元由威海某某公司承担。三、若被执行人出现本协议第一、二项中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的情形,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履行期限均届满,某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威仲字第0161号国内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周爱军
审 判 员金永祥
审 判 员孙建国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曲长璐
书 记 员徐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