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1 主办律师:钟巍

钟巍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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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003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博。

申请执行人威海某某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3民初1312号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申报财产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债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投保的保险等财产信息。

2、本院线上委托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博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拘传、拘留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5年4月11日,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威海某某管理委员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律师,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13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按要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涛审判员张博审判员郭翠英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