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3 主办律师:钟巍

钟巍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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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0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登科,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威海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济仲裁字第06580号国内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确认,截止2024年7月10日,威海某某公司共计欠付某某公司前期勘测设计费用350万元,威海蓝创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分四期支付完毕,分别为:第一期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00万元;第三期于2025年4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第四期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二、本案仲裁费用35398元威海某某公司承担。三、若威海某某公司出现本协议第一、二中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的情形,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履行期限均届满。某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济仲裁字第06580号国内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周爱军

审 判 员金永祥

审 判 员孙建国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曲长璐

书 记 员徐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