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威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与风险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钟巍 律师

钟巍

本文作者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威海
已核验身份

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一、问题聚焦: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总包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令各方头疼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越过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该条款在实践中被滥用、误读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发包人陷入被动应诉、重复支付的风险。

本文结合2026年山东省威海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深入分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边界,并给出实务操作指南。

二、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案情简介】

2024年,威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A建筑公司(总包方)。A公司随后将部分水电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B包工头(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施工过程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仅向B支付了50%工程款,剩余80万元未付。B多次向A催要无果后,发现发包人尚有1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A公司,于是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发包人、A公司一并诉至威海市某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发包人确实尚欠A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但其中50万元系因A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扣留款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50万元范围内对B承担支付责任,另30万元因发包人已支付或扣留合法,不承担责任;A公司作为转包人,对剩余30万元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实际施工人B能否要求发包人“全额”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能否以“未收到A公司结算材料”或“质量扣款”为由对抗实际施工人?法院的判决为何只支持部分请求?

三、法律分析与实务要点

(一)“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配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实际施工人必须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事实,且欠付金额具体、明确。

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实际施工人首先举证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合同、付款凭证、结算文件等。若实际施工人无法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在威海案中,B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发包人与A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台账及结算协议,有效锁定了欠付事实。

(二)发包人可抗辩的情形:质量扣款、保修金、未达付款节点

发包人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1. 未达付款节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95%”,项目尚未验收,发包人有权拒付。
  2. 合法扣留:因总包方质量违约、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罚款等。
  3. 保修金:按合同扣留的5%保修金,尚未到期返还。
  4. 实际支付:发包人已向总包方足额付款,或有证据证明已通过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式代付。

法院在审理中会严格审查发包人的抗辩是否合理、有据。 若发包人无法提供其与总包人有明确约定或实际扣款的证据,则其抗辩不被支持。威海案中,发包人提交了《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扣留50万元待整改验收后支付”的条款及现场照片,法院认为该扣留合法,故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该50万元。

(三)“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影响责任范围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前提是总包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行为。若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属于“劳务分包”“合法分包”,则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援引第四十三条。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分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实际参与管理、是否以总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等。B作为无资质的包工头,其“内部承包协议”被认定为违法分包,为其行使突破权奠定了基础。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发包人:主动履行“代付”义务,保留抗辩证据

  • 定期核对工程款支付台账,确保所有支付均有单据、合同依据。
  • 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保持警惕:收到实际施工人催款函时,立即书面回复要求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转包证据,并暂停向总包支付可争议款项。
  • 保留质量扣款、违约金等证据,在诉讼中及时提出抗辩,避免被“全额判决”。

(二)对总包方(转包人):切勿“甩锅”给发包人

  • 总包方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不仅面临实际施工人诉讼,还可能被列为被执行人。实践中,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总包追偿。
  • 总包方应规范分包管理,避免违法转包、挂靠,从源头减少纠纷。

(三)对实际施工人:精准收集“欠付”证据,避免起诉对象错误

  • 起诉发包人前,务必调取总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付款记录、结算单。若发包人已付清,则只能起诉总包方。
  • 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必须明确(如质量扣款不列入),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部分请求。

10组相关QA

Q1: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1:《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Q2:只要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就一定承担责任吗?
A2:不是。必须满足“发包人欠付总包人工程款”且“欠付金额明确”。

Q3:发包人能否以“自己与总包人未结算”为由拒绝实际施工人的请求?
A3:不能完全拒绝。法院可依职权调取结算资料,若无法确定欠付金额,可中止审理或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

Q4:实际施工人是指哪些人?
A4: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关系中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的施工主体(排除合法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

Q5:合法分包的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5:不能。合法分包合同相对性未被突破,只能向总包人主张。

Q6: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适用第四十三条?
A6: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挂靠人无权起诉发包人,但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且实际接收工程,可以参照适用。

Q7: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A7:补充责任,即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且总包人仍是第一责任人。

Q8: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起诉总包人和发包人?
A8:可以。法院应当追加总包人为第三人,并判令总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Q9:发包人已向总包人超额支付,但总包人未转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怎么办?
A9:只能起诉总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发包人证明已足额支付即可免责。

Q10: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是否需要提供工程已竣工的证据?
A10:通常是需要的。在建工程可以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但需提供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等。


关联律师: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钟巍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