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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定金与违约金竞合:只能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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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巍 律师

钟巍

本文作者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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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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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威海]合同纠纷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合同纠纷实务中,当事人为保障履约常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同时主张没收定金并索要违约金?2026年威海地区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方支付20万元定金后单方毁约,卖方既要求没收定金,又主张合同约定的15%违约金(约6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卖方仅能择一行使,驳回双项请求。本文以该场景为例,解析《民法典》第588条的核心适用规则。

一、法律场景还原

2025年12月,威海某房产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400万元。合同约定:王某支付定金20万元;若王某违约,需按总房价15%支付违约金(即60万元)。后王某因资金链断裂拒绝付款,房产公司起诉要求没收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合计80万元。

二、争议焦点: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此条文明确禁止“并用”,赋予守约方选择权。本案中,卖方认为定金与违约金系不同性质的责任(定金为担保,违约金为赔偿),但法院指出:

  1. 立法目的:防止守约方双重获利。定金罚则本身具有惩罚性(如违约定金双倍返还或没收),叠加违约金将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违反公平原则。
  2. 选择权的行使:守约方需在合理期间内明确选择。若未选择,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裁量,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卖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20万元(如房屋二次销售差价损失仅12万元),因此法院认定没收定金已足以弥补损失,故不支持违约金。
  3. 例外情形:若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且未与违约金功能重叠,但实践中法院仍倾向严格解释。

三、企业及个人合规建议

  • 签约阶段:避免同时约定过高定金(如超过20%)与高额违约金。可设定“择一适用”条款,如“违约金优先于定金”。
  • 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综合评估实际损失、诉讼成本,理性选择主张定金或违约金,而非盲目双项索赔。
  • 举证关键:若主张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要求调减(《民法典》第585条);若主张定金罚则不公,可请求法院酌定。

10组相关QA

Q1: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守约方可以都要求吗?
A1: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只能二选一,不能并用。

Q2:如果选择违约金,已经支付的定金怎么办?
A2:定金应予返还(除非定金性质为预付款),但需根据约定或实际损失处理。

Q3:定金和违约金的数额有上限吗?
A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可请求法院调减。

Q4:守约方能否先主张定金,后反悔改主张违约金?
A4:一旦明确向违约方或法院作出选择,不得随意变更。若未通知,可在起诉时选择。

Q5: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损失包含房价上涨损失吗?
A5:是,但卖方需举证。若实际损失大于定金,选择违约金更有利;反之选定金。

Q6:定金和违约金条款都无效怎么办?
A6:依据实际损失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84条)。

Q7:合同中写了“定金+违约金同时适用”,条款有效吗?
A7: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本身仍可能有效,仅不能并用。

Q8:双方都有违约,还能主张定金或违约金吗?
A8:需视违约程度。若双方均违约,需根据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Q9:什么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对适用有影响吗?
A9:违约定金适用于履行阶段违约;立约定金适用于拒绝签约。后者不当然与违约金竞合,但实务中法院仍严格审查。

Q10:威海地区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判倾向是什么?
A10:倾向于严格限定并用,注重实际损失计算,并对超过20%的定金部分认定为预付款处理。


关联律师: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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