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大队与内蒙古某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7 主办律师:金杰
金杰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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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内0105民初178号
原告:河北省某某开发局某某地质大队(河北省某某技术中心)(曾用名:河北省某),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省某某开发局某某地质大队(河北省某某技术中心)(曾用名:河北省某)与被告内蒙古某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某某开发局某某地质大队(河北省某某技术中心)(曾用名:河北省某)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某某开发局某某地质大队(河北省某某技术中心)(曾用名:河北省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某某开发局某某地质大队(河北省某某技术中心)(曾用名:河北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58元,减半收取计134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省某某开发局某某地质大队(河北省某某技术中心)(曾用名:河北省某)负担。
审 判 员王芳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靳一帆
书 记 员王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