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9 主办律师:金杰

金杰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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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821民初3066号

原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承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生。

原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55.36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康大亮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