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某某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5 主办律师:金杰
金杰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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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224民初2940号
原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宁,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某某大队(河北省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技术中心)。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郡岭,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某某大队(河北省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唐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亭亭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