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郭振斌

郭振斌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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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3民初1625号

原告:青岛某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某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斌,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芸,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鑫。

原告青岛某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某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杨钧兰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臧文慧

书 记 员方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