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2 主办律师:郭振斌

郭振斌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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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506民初7864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斌,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苏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苏州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长栋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