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青岛某甲有限公司;青岛某乙有限公司;王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13 主办律师:郭振斌
郭振斌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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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3民初14034号
原告:范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斌,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芸,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贺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某,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范某诉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青岛某乙有限公司、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程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戴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