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贷款未获批致合同解除谁担责?
郭振斌
本文作者
2026青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焦点分析:贷款未获批致合同解除,谁担责?
在2026年青岛房地产市场中,因银行信贷政策变动或购房者个人资质变化导致贷款未获批准,进而引发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的案件持续增多。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贷款未获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购房者能否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已付定金能否返还? 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青岛某真实案例为蓝本,展开专业分析。
一、法律场景:买方因贷款“差临门一脚”被判违约
2026年3月,青岛黄岛区居民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300万元,李某支付定金30万元,剩余27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如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应自筹资金补足,否则视为违约。”后李某因2026年青岛银行收紧二套房首付比例(由40%提至60%)、其个人征信出现一笔逾期记录,遭银行拒贷。李某以“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王某则主张李某违约,没收定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一)“贷款未获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180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虽有突然性,但通常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非不可抗力。青岛2026年3月出台的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并非针对特定个体,且政策在签约前已有风声,李某作为理性购房者应当预见政策变动风险。此外,李某个人征信问题更非不可抗力——其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记录可直接归责于其本人。因此,法院通常不认定贷款未获批构成不可抗力。
(二)合同未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的处理方式”时如何裁判?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买方自筹资金补足”,该条款合法有效。依《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无法通过贷款支付房款,又未自筹资金补足,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定金罚则。即便合同未作此约定,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7条,若贷款未获批系买方自身原因(如信用瑕疵、收入不足),买方应承担违约后果;若系政策突变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双方可协商解除,但买方仍需赔偿卖方实际损失。
(三)定金返还的司法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但本案中,李某贷款被拒的主因是个人征信(自身过错)及政策调整(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归责事由”。青岛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度审判白皮书指出,类似案件约75%判决买方承担违约定金损失,仅在政策变动属“绝对突发且无缓冲期”的特殊情况下,酌情判令部分返还。
三、实务建议
购房者签约前务必查询个人征信、评估贷款政策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如贷款未获批,合同自动解除且定金无息返还”兜底条款。卖方则应要求买方在合同中明确“自筹资金补足”或提高定金比例,以锁定交易稳定性。
10组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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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贷款审批过程中突然被青岛银行告知“额度暂停”,买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退房?
A:一般不能。额度暂停属于银行内部经营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买方需依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或承担违约责任。 -
Q:卖方发现买方征信有瑕疵后拒绝配合办理网签,是否违约?
A:若合同约定以贷款支付为前提,卖方有权基于买方违约风险暂停配合,但需提前通知买方限期整改征信。 -
Q:青岛2026年新政要求“首付比例从30%提至40%”,买方无力补足,能免定金责任吗?
A:少见。新政虽影响买方履约能力,但属于商业风险。若合同无特殊约定,买方仍需自筹资金,否则承担定金损失。 -
Q:买卖双方约定“如贷款失败则合同解除”,定金如何处理?
A:按约定执行。通常约定为“无息返还定金”,若卖方已产生实际损失(如看房费、搬迁费),可扣减后再返还。 -
Q:买方因银行系统故障错过贷款申请截止日,能否主张免责?
A:可以。银行系统故障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买方应留存银行出具的系统故障证明,向卖方主张延期或免责。 -
Q:卖方拒绝配合买方更换贷款银行,是否构成违约?
A:若合同未指定唯一贷款行,买方有权选择其他银行;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 -
Q:贷款未获批,买方将房子转让他人并办理过户,原卖方如何维权?
A:原卖方可以起诉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房子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可能只能要求金钱赔偿。 -
Q:合同约定“贷款获批后支付尾款”,但银行迟迟不放款,逾期10个月,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A:可以。银行放款延迟属于买方付款义务的延伸,卖方有权催告;若合理期限后仍不付款,可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
Q:买方因房东隐瞒房屋抵押信息导致贷款被拒,定金能要回吗?
A:能。卖方隐瞒抵押事实属于欺诈,合同可撤销。买方不仅可以要回定金,还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
Q:青岛2026年非青岛户籍购房社保要求突然提高,买方无法满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属于。政府对购房资格的政策性收紧,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买方可以免责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定金。
关联律师:郭振斌,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专注青岛地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擅长处理贷款未获批、政策变动、学区房违约等复杂争议。如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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