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4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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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12民初769号
原告:余某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圣云,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余某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吴中和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陶梦洁
书 记 员司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