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武某;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0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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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12民初13768号

原告:李某,女,2004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帆,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xxxxxxxxxxxx。

经营者:周某。

被告:周某,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武进区某(个体工商户)、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某(个体工商户)、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某(个体工商户)、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潘金保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