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有限公司;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7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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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85民初10171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反诉原告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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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