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8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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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12民初7746号

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2025年4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2025年4月2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苏0412民初7745号,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刘某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5)苏0412民初7745号的原告刘某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412民初77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汪丽英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