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某有限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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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12民初2102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秦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经文
书 记 员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