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某有限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12民初2102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秦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经文

书 记 员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