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某有限公司;朱某;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8 主办律师:郭情媛
郭情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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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12民初18286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蒋某乙,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5元,由原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秦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经文
书 记 员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