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排除妨害纠纷中相邻通行权受损的维权路径
郭情媛
本文作者
2026[常州]排除妨害纠纷深度解析:相邻通行权受损,如何维权?
引言
在民事纠纷中,排除妨害纠纷是邻里矛盾中极为常见的一种案由。2026年,江苏常州某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案件虽小,却折射出日常生活中频发的法律痛点。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对“妨害”的认定标准、权利行使边界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专业解析。
案例导入:一堵墙引发的邻里之争
常州市民周某与李某系前后排房屋邻居,周某居南,李某居北。李某的房屋原本需从南侧巷道经由周某屋后通道出行,该通道系历史规划形成,宽约2.5米,周某房屋北墙与李某房屋南墙之间即为该公共通道。
2025年底,周某在修缮自家房屋时,在紧邻其北墙的位置砌筑了一道长约12米、高约1.8米的砖墙,将原本通行的巷道拦腰截断。李某车辆无法通行,电动三轮车亦无法进出,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李某多次与周某沟通未果,于2026年初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拆除围墙,恢复通道原状。
争议焦点:历史通道上的“圈地”行为是否构成妨害?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在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砌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通行权的妨害?
周某辩称,该巷道所占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其有权在自己土地上设置围墙,未侵占李某的宅基地范围,不构成妨害。李某则认为,该通道系历史形成且为唯一对外连接道路,周某砌墙导致其“无路可走”,严重妨害其正常生产生活。
法律评析:权利行使不可任性
一、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与妨害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李某房屋与周某房屋之间的巷道系历史规划通道,是李某家庭生产生活通行的唯一通道。周某砌墙行为虽然在物理空间上发生于自己权属的土地范围内,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直接剥夺了李某基于相邻关系所享有的必要的通行便利,已超出正常行使所有权的合理限度,构成了对李某相邻通行权的实质性妨害。
二、“必须利用”与“必要便利”的双重判断
司法实务中,排除妨害纠纷中“妨害”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维度:
- 客观妨害事实:即妨害行为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物权或相邻权。本案中围墙的砌筑直接切断了李某的出行通道,客观妨害显而易见。
- 妨害的不正当性:即妨害行为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尽管周某强调其土地使用权的排他性,但在相邻关系中,权属边界并非绝对的保护伞。当一方权利行使导致另一方陷入“无路可走”的困境时,后者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而前者则负有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定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周某的砌墙行为并非出于合理的生产生活需要,而是明显带有“圈地”意图,主观上不具有正当性,客观上造成李某通行权益的完全丧失,已构成权利滥用。
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排除妨害纠纷中,原告李某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 其对涉案通道存在合法的通行权益(历史规划图纸、村委证明、此前通行照片等);
- 被告周某实施了妨害行为(如砌墙的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 妨害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周某若主张其行为合法,则需举证证明其砌墙行为未对李某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存在其他可通行的替代路径。本案中,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替代通行条件,法院采信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涉案通道享有合法的历史形成通行权,周某砌筑围墙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相邻通行权的妨害。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围墙,恢复通道通行原状。案件受理费由周某负担。
结语
相邻关系纠纷是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高频案件,其中的“妨害”边界往往交织着权属、历史、人情等多重因素。本案提示我们:土地使用权不是“任性”的通行证,权利行使必须尊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自身物权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妨害。
如您正面临类似的相邻通行、采光、噪音、排水等排除妨害纠纷,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
排除妨害纠纷 10 组常见法律问答(QA)
Q1: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 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原告对涉案不动产享有合法的物权或相邻权益;二是存在具体的妨害行为或妨害危险;三是妨害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原告需要能够明确指向妨害的具体方式,如堵路、砌墙、污水排放等。
Q2: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什么诉讼时效? A: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属于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若涉及损害赔偿等债权请求权部分,则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建议尽早维权,避免证据灭失和事实查证困难。
Q3:邻居建房挡住我家采光,能否起诉排除妨害? A: 可以。采光权属于相邻权范畴,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保护的权益。如果对方建筑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通风、采光或日照,你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甚至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采光影响都构成妨害,需达到“明显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
Q4:对方在我家门口堆放杂物,堵住出行道路,如何处理? A: 首先可向物业、社区或村委会反映调解;若调解无效,可以相邻通行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清除杂物、恢复通行。起诉前注意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保留对方拒绝整改的沟通记录。
Q5: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要去哪个法院起诉? A: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需向涉案房屋或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6:被告声称是在自己地盘上施工,不构成妨害,怎么办? A: 这是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理由。此时需要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否对原告构成了实质性妨碍。如果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你无法正常通行、排水或居住,即便在自有土地范围内,法院仍可能认定构成妨害,因为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Q7:胜诉判决后对方拒不拆除障碍物,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A: 可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的,原告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Q8:历史形成的通道被邻居封堵,法律上如何认定? A: 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如果属于当地规划确定或长期通行形成且为生产生活必需,相邻方不得擅自堵塞。因堵路影响他人通行的,受害方可基于相邻关系要求恢复原状。但若存在替代通道且对生活影响不大,法院可能酌情调整权利保护方式。
Q9:起诉排除妨害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 核心证据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历史规划图纸、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居委会(村委会)调解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应当能证明你对涉案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妨害事实的存在以及妨害导致的后果。
Q10:排除妨害纠纷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 排除妨害纠纷属于物权保护范畴,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若妨害行为同时导致人身损害或严重精神痛苦,可另行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联律师:郭情媛,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郭情媛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