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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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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情媛 律师

郭情媛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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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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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常州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民间借贷中,朋友熟人之间借钱不打借条、不写利息是常态,但一旦债务人逾期不还,出借人能否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这是2026年常州地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6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即使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仍可主张逾期利息——但条件、起算点、利率标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一、法律规则:未约定利息≠无损失

1. 借期内利息:不能主张。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如果借条仅写了“借款10万元,2024年1月1日归还”,未写利息,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2. 逾期利息:可以主张,但有门槛。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这里的“逾期还款之日”必须明确——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需要出借人催告后起算;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日即为起算点。

3. 利率上限:LPR的4倍?不,这里按LPR(3.45%左右)。
很多出借人误以为可以按LPR的4倍主张,但司法解释明确: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而非4倍)。例如2025年1月借的钱,合同成立时LPR为3.1%,那么逾期利率就是3.1%/年,远低于法定上限。

二、实务案例:常州某法院判决(2026年)

2025年,常州李某出借20万元给王某,借条写明“今借李某2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还清”,未约定利息。王某到期未还。2026年3月李某起诉。常州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2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5年1月(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3.45%)计算的逾期利息。李某主张按LPR的4倍(13.8%)计算,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王某辩称“借条没写利息,我不付利息”。法院认为:借期内利息虽不支,但逾期利息是违约责任,法律有明文规定,且利率标准合理。

三、操作要点:出借人如何维权?

  1. 保留催收证据:若未约定还款日期,必须提供微信聊天、录音、短信等催收记录,证明“逾期之日”。
  2. 起诉时明确请求:诉讼请求要写“判令被告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3. 注意诉讼时效: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最后一次催收或还款日起算,逾期未主张可能丧失胜诉权。

10组相关QA(民间借贷纠纷高频问题)

Q1: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A1:从出借人首次催告借款人还款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出借人无法证明催告时间,法院通常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Q2:借条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后利率怎么算?
A2: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若借期内利率已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

Q3: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但没有借条,能认定民间借贷吗?
A3:可以。转账凭证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借贷合意即可。若被告抗辩是其他款项,需被告举证。

Q4:夫妻一方单独出具借条,能否要求另一方共同还款?
A4:一般不能。除非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Q5:出借人用信用卡套现后转借给他人,合同有效吗?
A5: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但出借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Q6:借款年利率超过24%,已支付的部分能要求退回吗?
A6:2020年8月20日后的借款,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当前约13.8%)。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已支付的可以主张折抵本金或要求返还。

Q7:借条过了3年,还能起诉吗?
A7:诉讼时效3年,从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若期间出借人持续催收(有证据),时效中断。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债务人自愿还款的除外。

Q8:民间借贷中“砍头息”如何认定?
A8: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如借10万实际到账9万),应以实际到账金额为本金。法院支持按实际交付金额计算本息。

Q9:借款金额较大,但只有现金交付、没有转账记录怎么办?
A9:法院会严格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取现记录、现金交付的合理性等。建议大额借款务必银行转账,现金交付风险极高。

Q10:借款人死亡,继承人需要还钱吗?
A10: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若放弃继承,则无需偿还。出借人可起诉全体继承人要求以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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