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洪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郑长青

郑长青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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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81民初3384号之一

原告:吴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柔,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洪某,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6元,公告费40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李琴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