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某、杨某张某厦门某文化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郑长青

郑长青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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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81民初4847号

原告:项某,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柔,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女,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项某与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杨某、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项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

审判员李琴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