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林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郑长青
主办律师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闽0425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黄雨柔,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4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某某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货款7500元、逾期利息4370元,合计11870元。被执行人林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74.5元和执行费78元。之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存款,不予划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互联网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春雷
审判员陈成祯
审判员陈源肖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羽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