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与范某某、某甲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5 主办律师:郑长青

郑长青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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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481民初3744号

原告:顾某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黄雨柔,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第三人:林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第三人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2024年11月5日,顾某某以庭外达成和解并已收到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