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3 主办律师:郑长青
郑长青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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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81民初963号
原告:蔡某某,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黄雨柔,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第三人:福建三明某某支行,住所地:永安市。
负责人:池某某。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第三人福建三明某某支行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02月24日立案。原告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军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