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兰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29 主办律师:郑建平

郑建平

主办律师

行政 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闽8601行初89号

原告许某兰,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代理人付莹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军。

出庭负责人曾某雄。

委托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兰诉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原告许某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兰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兰负担。

审 判 长徐坚

审 判 员陈 敏 旻

审 判 员王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 文 博

书 记 员詹敏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