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林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8 主办律师:郑建平

郑建平

主办律师

行政 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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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112民初1369号

原告:石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林某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丽秋,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贵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石某某、林某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某某、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8.8元,减半收取计2474.4元,由石某某、林某某负担。

审 判 员李燕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抒璇

书 记 员李泽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