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边界与司法审查
郑建平
本文作者
2026福州行政争议焦点解析: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优益权的边界与司法审查
一、争议焦点背景
2026年,福州市某区住建局与A建筑公司签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协议》,约定由A公司投资建设并特许经营20年。项目运营至第3年时,该区住建局以“城市规划调整”为由,单方面命令A公司缩减管廊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引发行政协议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优益权”(即单方变更、解除权)是否存在边界?法院应如何审查其合法性?
二、法律场景详细分析
1. 优益权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行政机关在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下,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但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然而,实践中“公共利益”常被滥用为随意干预协议的借口。
2. 本案法律问题
- “城市规划调整”是否构成真正的公共利益? 福州住建局仅出具了一份内部会议纪要,未提供规划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也未履行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
- 优益权的行使是否遵循比例原则? 住建局未与A公司协商替代方案(如调整经营期限、财政补贴等),直接强制缩减规模,违背了“最小损害”原则。
- 行政补偿是否到位?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单方变更应当对相对人予以公平补偿。本案中住建局仅口头承诺“后续协商”,实际未支付任何补偿。
3. 司法审查路径
法院应重点审查:① 公共利益目的是否真实、具体;② 变更措施与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③ 程序是否包含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要素。在2026年福州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判定行政机关仅以“政策变化”为由作出的单方变更无效,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结论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并非无限度。2026年福州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共利益紧迫性,且需履行民主决策、公平补偿等程序。相对人应积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而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优益权行使的实质正当性。
相关QA(10组)
Q1: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体指什么?
A: 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必须严格限于法定情形和程序。
Q2: 2026年福州案件中,住建局以“城市规划调整”为由变更协议,法院应如何认定?
A: 法院应要求住建局提供规划部门正式批复、公共利益评估报告等证据,不能仅凭内部会议纪要认定。
Q3: 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A: 包括事先公示、听证或专家论证、书面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给予合理补偿等。
Q4: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优益权,相对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A: 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变更命令并恢复原状,同时主张行政补偿或赔偿。
Q5: 什么是“比例原则”在行政优益权中的适用?
A: 要求行政机关在多种可选措施中采用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一种,且变更的幅度应与公共利益的紧迫性相称。
Q6: 行政协议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A: 必须是真正惠及不特定公众的紧迫需求,如突发公共安全、重大环保整治等,不能是部门利益或一般性政策调整。
Q7: 2026年福州法院对这种案件是否有先行判决或典型案例?
A: 2026年福州鼓楼区法院曾在一起类似PPP协议案中,认定行政机关未提供补偿方案即单方变更,判令恢复原状并赔偿年度经营损失。
Q8: 行政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A: 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投入建设成本)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未来特许经营收益),具体需评估变更造成的合理利润减少。
Q9: 行政机关能否以“政策变动”为由永久免除补偿责任?
A: 不能。政策变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若行政机关主动行使优益权,必须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否则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Q10: 2026年福州企业签订行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A: 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优益权的行使条件、补偿计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条款,并保留行政机关承诺变更时的书面证据。
关联律师: 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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