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胡某;尉某;刘某;胡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3 主办律师:郑小雪

郑小雪

主办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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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402民初8451号

原告:胡某甲,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胡某乙,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倩倩,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某,邯郸市邯山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汉城华都5-1-200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雪,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刘某、尉某、债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负担。

审 判 员张再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梁雪莹

书 记 员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