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厦某某与某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4 主办律师:郑小林

郑小林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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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某某,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S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雯,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3)闽0802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以案涉纠纷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某乙公司、厦某某均同意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厦某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厦某某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3)闽0802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厦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34元,减半收取为621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4元,减半收取为621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斌

审判员卢维善

审判员林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诗菁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