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4 主办律师:郑小林
郑小林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02民初12318号之四
原告:某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华,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某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