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4 主办律师:郑小林

郑小林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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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02民初12318号之四

原告:某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华,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某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