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5.09 主办律师:郑小林

郑小林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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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闽0802民初4097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某立即向徐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陈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某与徐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向徐某某借款100000元,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支付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向徐某某归还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未归还,陈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此据,陈某某,2016.6.20。”借条出具后,陈某某一直拖延还款,徐某某于2019年2月4日找到陈某某要求还款,陈某某当日转账还款5000元,还款后陈某某在借条上补充:“2019.2.4还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后陈某某分两笔归还徐某某借款7000元,累计归还徐某某借款12000元。由于资金需要,徐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归还剩余借款,陈某某均不予以理会,截至起诉之日,陈某某尚欠38000元借款本金未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徐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具有法律依据。综上,徐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徐某某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4年11月18日,徐某某丈夫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陈某某催讨剩余借款,华某某发送“陈总你也知道现在大家都困难,那也才尚欠我45000元,那你先安排一部分过来给我,谢谢支持。”陈某某回复“还欠你38000”,华某某回复“是的,38000,先安排些过来”。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10%。

以上事实,有徐某某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向徐某某借款50000元,有陈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前述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经徐某某多次催讨,仅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尚余38000元借款本金未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徐某某诉请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4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某某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4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钟富胜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诗琦

书 记 员刘雯琳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履行(直接履行有困难的,可与一审案件承办人联系)。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