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甲与龙岩市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0 主办律师:郑小林

郑小林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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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8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丙。

原审第三人:卢某乙,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上诉人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卢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4)闽0802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卢某甲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卢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卢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静瑜

审判员陈小曼

审判员黄达康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