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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与辩护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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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小林 律师

郑小林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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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2026[龙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司法审查困境与辩护路径

引言:一个真实场景引发的争议

2025年深秋,福建龙岩某机械制造公司销售经理陈某,受公司指派前往厦门参加行业展会。展会结束后当晚9时许,陈某在酒店附近餐馆用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造成左腿胫骨骨折。陈某随即向龙岩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陈某在出差期间用餐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延伸,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然而,公司认为陈某用餐地点已偏离展会场所,且时间较晚,纯属个人生活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边界如何界定?职工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是否一律排除工伤认定? 这一争议在2026年龙岩及全国司法实践中频发,直接关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中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性。

一、法律规范梳理:从《工伤保险条例》到司法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是并列要件还是递进要件,实务界素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并非一律否定个人活动期间受伤的工伤属性,而是强调“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除外。

二、争议核心剖析:时间、空间与目的的“三性”认定

在龙岩本案中,围绕“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衍生出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时间边界。 “因工外出期间”是否覆盖出差全程的24小时?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因工外出期间应从职工离开用人单位住所地起算,至返回单位或居住地止。但该期间并非“真空期”,仍需区分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陈某在展会结束后的晚上9点用餐,属于非工作时间。然而,出差行为具有持续性,职工在出差地必须解决食宿等基本生存需求,这些活动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附带条件,故不应简单切割为“个人时间”。

第二,空间边界。 陈某用餐地点在酒店附近餐馆,未脱离出差地范围。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曾指出,职工在出差地范围内的合理活动区域,均应视为“因工外出”的空间延伸。若公司主张陈某“故意偏离”,需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公司未能证明陈某前往与出差地无关的异地。

第三,目的要件。 这是本案的分水岭。根据人社部及各地指导意见,“由于工作原因”不要求职工受伤时正在从事具体的本职工作,只需受伤与外出任务存在“内在关联性”。用餐、休息、住宿均为维持正常生理机能的必要行为,属于外出工作的组成部分。但若职工在出差期间私自旅游、探亲访友且时间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被认定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三、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分歧与行政裁量风险

本案折射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难题: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如何把握“合理生活需求”与“个人私务”的界限?

① 裁量标准不统一。 龙岩地区部分人社局倾向宽松认定,只要职工在出差地受伤,一律认定为工伤;而另有部分地区(如江浙一带)则严格要求受伤必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这种地域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② 举证责任分配失衡。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仅以“时间晚”“地点偏”为由抗辩,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当时从事与出差任务无关的活动,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误读。 该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区分“因工外出”情形与普通工作场所情形。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套用,忽视了对“因工外出”特殊性的事实调查。

四、专业法律分析:对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的启示

站在用人单位立场,若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诉讼救济路径如下:

  •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重点审查人社局是否全面调查了陈某受伤时的具体活动性质,是否听取了公司方的陈述申辩。

  •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重点:法院应围绕“三性”展开实质性审查。对于“工作原因”,应考察其与出差任务之间是否存在“牵连性”,而非“直接性”。本案中,陈某的出差目的是参加展会,晚餐属于维持生理需求,具有客观必要性。法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定“因工外出期间的生活休息行为属于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 类案检索与参考:2024年福建高院再审的一起类似案件(林某诉厦门人社局案)中,法院明确:出差期间在酒店房间洗澡摔伤,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判例对龙岩法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结论与展望

综合判断,龙岩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不当。陈某作为受公司指派出差的人员,在出差地晚餐期间受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合理生理需求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若无法举证陈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则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进一步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台更为精细化的工伤认定指导案例,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生活必要活动范围。同时,用人单位应为外派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从源头分散风险。对于职工而言,出差期间应保留好行程单据、工作沟通记录,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受阻。


QA: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认定)十问

Q1: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A: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若仅受伤未死亡,则需结合是否因工作原因。住宿休息属于因工外出的合理延伸,受伤一般可认定工伤,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有严格48小时限制。

Q2:出差期间自行外出游览景点受伤,单位否认工伤,举证责任在谁? A: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单位需证明职工游览行为与出差任务无任何关联,且时间、地点明显超出合理必要范围。若无法举证,社保部门通常会认定为工伤。

Q3:2026年龙岩地区的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单位申报时效过了该怎么办? A: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超过1年,除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Q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时如何救济? A:先申请行政复议(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复议结果不服,再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但工伤认定类案件部分地方要求复议前置,需结合当地规定)。

Q5:因工外出期间被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A: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如因工作纠纷被报复),应认定工伤;若纯属个人恩怨或随机事件,则不予认定。关键在于暴力发生时的身份和场景。

Q6: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A:可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并可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提起诉讼。

Q7: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起诉时被告是谁? A:若经过复议后起诉,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以原行政机关(人社局)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决定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以作出认定的人社局为被告。

Q8:出差期间在酒店走廊滑倒,与工作无关,能否认定工伤? A:可以。酒店走廊是出差期间必须经过的公共区域,摔倒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要在出差地合理范围内,不区分工作日与休息日。

Q9:社保部门审核工伤认定时,是否必须调查用人单位意见? A:必须听取。社保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限期举证,未听取单位意见而直接作出认定属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撤销决定。

Q1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醉酒受伤,还能认定工伤吗? A:不能。即使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但醉酒导致行为失控引发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社保部门应不予认定,但须提供职工醉酒的充分证据。


关联律师: 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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