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叶湘君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3 主办律师:郑丽娜

郑丽娜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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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A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6864398773。

法定代表人: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湘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思,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湘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南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英燕

人民陪审员阮小鸥

人民陪审员梁王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敏

书记员王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