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1 主办律师:郑丽娜

郑丽娜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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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1704民初1545号之一

原告:孙某,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林某红,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张某美,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王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杨某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红、张某美、王某、杨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7月3日向原告孙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孙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75元,减半收取计5587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陈星宇

人民陪审员黄春花

人民陪审员陈星昭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谭雨馨

书记员吴玉贞

书记员余绮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