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印、李兴斗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17 主办律师:郎曙霞

郎曙霞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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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102民初434号

原告:刘金印,男,194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霞,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父女关系。

被告:李兴斗,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冰,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曙霞,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市场西团校巷。

法定代表人:李军飞,执行董事。

原告刘金印与被告李兴斗、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金印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印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陈红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人民陪审员崔宝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