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X;内蒙古XX公司;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2 主办律师:郎曙霞
郎曙霞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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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105财保829号
申请人:阿X,女,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曙霞,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冰,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学府康都B座16层。
负责人:白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X与被申请人内蒙古XX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向XX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XX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XX的保险金额XX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XX公司银行存款XX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XX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 晓 光
审判员卜 吉 娜
审判员赵宝露尔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