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涛、荣成市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06 主办律师:邹拥军
邹拥军
主办律师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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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3149号
原告:肖文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31970********,身份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金晖路168号7号楼2单元401室,现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张家小区57号2单元302室。
被告:荣成市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3038K,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言,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文涛与被告荣成市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肖文涛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文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肖文涛负担。
审判员姜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穆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