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瑞、张苒晨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17 主办律师:邹拥军

邹拥军

主办律师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民初583号

原告:张金瑞,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苒晨,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张金瑞诉被告张苒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金瑞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5元,减半收取计4112.5元,由原告张金瑞负担。

审判员秦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