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举、邹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30 主办律师:邹拥军
邹拥军
主办律师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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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异3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洪举,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邹拥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被执行人:王雪飞,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第三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开发区朝阳西路116号一楼东。
负责人:邹拥军,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举与被执行人邹拥军、王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洪举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李洪举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洪举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洪举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宋彩虹
人民陪审员张会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