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空抛物找不到人,谁为可能加害人买单?
邹拥军
本文作者
2026[济宁][侵权责任纠纷]深度解析: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谁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买单?
争议焦点:民法典第1254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案情引入】
2025年夏,济宁市任城区某高层住宅小区发生一起悲剧。业主李某在楼下步行通道行走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瓷砖碎片击中头部,导致颅脑损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事发后,李某家属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未能通过指纹、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锁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该楼栋共18层,事发位置对应2楼至18楼南侧窗户及阳台(1楼为商铺,无人居住)。李某无奈之下,将2楼至18楼的17户业主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部分业主提出抗辩:自家窗户常年关闭、案发时家中无人、阳台全封闭无坠落可能,或提交了不在场证明。但法院最终结合证据规则,除2楼业主(因坠落轨迹物理上不可能)及3户能证明案发时长期无人居住的业主外,判决其余13户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分担补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在于:《民法典》第1254条所确立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可能”的边界?补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本质区别何在?
【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范变迁
《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订:
- 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强调行为人责任;
- 强化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要求查清责任人;
- 在确实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保留其事后追偿权。
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而非惩罚“连坐”。但“可能加害”一词的模糊性,使其成为该类纠纷最大的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剖析:“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认定标准
1. 物理可能性(空间关联性) 并非全楼业主均为“可能加害人”。必须结合抛掷物坠落轨迹、现场方位、建筑物结构进行物理上的排他性判断。例如:
- 若坠物为竖向瓷砖,且坠落点紧贴墙体垂直投影,则楼层过低或窗户朝向不符的业主可被排除;
- 若事发地点位于楼栋北侧,则南侧住户通常不具物理可能性。
本案中,2楼因坠落高度不足以产生致害速度,且轨迹不符合现场落点,法院依法予以排除,体现了物理可能性的基础过滤功能。
2. 时间可能性(时空关联性) 被告可通过证明案发时段家中无人、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已空置或出租给他人且能明确实际使用人等,推翻“可能加害”的推定。济宁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要求被告提供水电费记录、物业监控、证人证言、租房合同等形成证据链,而非单方陈述。本案3户长期无人居住业主的免责,即是时间可能性排除的适例。
3. 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 原告仅需证明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建筑物区域即可。被告若主张排除自身责任,须就“不具有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和证据距离作出的制度设计。
三、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的本质区别
需特别强调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并非侵权赔偿责任,而是公平补偿责任。其区别在于:
| 对比项 | 侵权赔偿责任 | 公平补偿责任 | |--------|-------------|-------------| | 归责基础 | 过错或法定无过错 | 公平原则与风险分担 | | 构成要件 | 违法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 损害发生、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 | | 责任范围 | 全部实际损失 | 通常为部分补偿,酌情确定 | | 法律性质 | 制裁与填补 | 救济与分担 |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根据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楼层户型和房屋面积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补偿数额,而非机械等同全部赔偿。
四、济宁地区的司法实践倾向
自2022年以来,济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显示:
- 法院严格把握“可能性排除”的证明标准,不轻易采纳无法形成证据链的单方抗辩;
- 对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案件,补偿比例一般掌握在实际损失的50%—80%之间;
- 法院普遍支持补偿义务人事后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需保留初步调查线索。
【结语与提醒】
2026年,随着《民法典》适用日益成熟,济宁地区对高空抛物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日渐明晰。对于建筑使用人而言,最稳妥的“自保”并非事后证明清白,而是日常保留能反映家中居住情况的客观记录;对于受害人而言,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调查结论,是启动民事救济程序的关键前提。
【关联QA】
Q1:只要是在小区楼下被高空坠物砸伤,全楼业主都要承担责任吗? A: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业主无需承担责任。法院会结合坠落轨迹、窗户朝向、案发时是否有人居住等予以综合判断。
Q2:公安机关在调查高空抛物案件中的职责是什么? A: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受害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是后续民事诉讼中确定侵权人或界定“可能加害”范围的关键证据。
Q3:物业公司对高空坠物致害是否担责? A: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及时维修有脱落风险的外墙等)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该责任与“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可并存。
Q4:被起诉的业主应当如何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加害”? A:可以从三个维度举证:①物理可能性——窗户朝向、建筑结构、坠落轨迹不匹配;②时间可能性——案发时家中无人、长期无人居住;③客观证据——监控录像、水电记录、单位考勤、证人证言等。
Q5:如果无法查明侵权人,受害人的损失能全部获得补偿吗? A:不能。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法院通常根据受害人损失、当事人经济状况及案情酌情确定补偿数额,实践中多为损失的50%—80%。
Q6: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安装监控是否会被认定未尽安全义务? A:在济宁司法实践中,若物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安装监控,导致无法查明侵权人,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7: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事后找到真正侵权人怎么办? A: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届时可凭补偿判决书、付款凭证及侵权人身份线索另行诉讼追偿。
Q8:如果坠物是建筑外墙脱落而非人为抛物,责任如何认定? A:外墙脱落属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害,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而非适用第1254条的补偿规则。
Q9:在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A:原告需证明:①损害事实及后果;②损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和时间;③损害是由该建筑物上的坠落物或抛掷物所致。无需证明具体是哪一户抛掷或坠落。
Q10:对于此类纠纷,济宁地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请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关联律师: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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