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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船员劳务合同未约定医疗费的法律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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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拥军 律师

邹拥军

本文作者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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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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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宁]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专业分析:船员在船期间突发疾病,劳务合同未约定医疗费承担时的法律认定

一、争议焦点概述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因合同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是近年来济宁地区海事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之一。船员长期在海上作业,工作环境特殊,突发疾病风险较高。若劳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医疗费用的承担方式,船员与船东(或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极易产生分歧。本文将以一起典型场景为例,深入分析该类纠纷的法律认定路径及裁判规则。

二、典型案例场景

案情设定:
2024年5月,济宁籍船员张某与某航运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船上水手,月薪8000元,合同期限12个月。合同仅规定了基本工资、值班安排及船舶航行路线,未提及船员患病、负伤时的医疗费用承担条款。2025年1月,张某在航次中突发急性阑尾炎,被紧急送医。经诊断需手术治疗,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共计2.3万元。张某出院后要求航运公司承担该笔费用,航运公司以“合同中未约定医疗费由公司承担,且张某系自身疾病,非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向济宁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与分析

1. 法律关系定性:劳务关系 vs 劳动关系

本案首先需界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若构成劳动关系,船东需为船上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船员条例》,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非职业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船东仍负有法定的救助和医疗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航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未约定社保缴纳,实践中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会结合用工管理、报酬支付方式、工作连续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实际履行中船员接受公司管理、均按月支付工资、船东提供食宿且对工作地点具有绝对控制权,则倾向于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 核心法律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该司法解释第10条明确:“船东应当提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必要的医疗条件、药品和医疗器具,并承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船东未提供必要医疗条件导致船员伤、病加重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 **《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27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东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 争议焦点分析:未约定下的医疗费承担

(1)船东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空白而免除

上述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均规定了船东在船员在船期间提供医疗保障的强制义务。即使劳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义务也基于船员工作的特殊风险性而存在。船员在船期间(包括靠港期间)处于船东的绝对控制之下,其患病后无法像陆上劳动者一样自由选择就医或依靠家庭支持,因此船东必须承担救治责任。

(2)“自身疾病”不能成为绝对免责理由

航运公司常以“非工伤”抗辩,但法律赋予船员的医疗保障义务不限于工伤。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区分以下情形:

  • 先天性/慢性病急性发作:若船员隐瞒既往病史,船东可主张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
  • 突发急病(如本案阑尾炎):无法预见且与工作环境无关,但船东仍需承担基本救治费;
  • 传染病或需长期治疗疾病:可能涉及遣返及后续治疗费,需结合合同约定。

(3)医疗费分担比例的实务裁判规则

济宁海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参考(2023)鲁72民初XX号)采用“公平原则+过错分担”模式:

  • 船东承担已产生急救、住院、手术及康复期内必要医疗费用(视为合理期间);
  • 船东可扣除船员已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若船员有医保);
  • 若船员有重大过错(如故意隐瞒病情、不遵守医嘱),可相应减少船东责任。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航运公司承担张某医疗费的80%(约1.84万元),剩余20%由张某自行承担,理由如下:

  • 张某突发阑尾炎,无任何过错;
  • 航运公司未提供船上急救药品,也未安排就近下船就医(拖延2小时),存在一定过错;
  • 张某未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法获得医保报销。

四、风险提示与建议

  • 对船员:签订劳务合同时务必写入医疗费用承担条款,并保留在船期间的就医记录、船东指示等证据。
  • 对航运公司:应为船员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如船东责任险、船员意外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基本医疗费范围及医保外费用分担。
  • 对法律从业者:关注2026年可能修订的《船员法》动向,目前司法实践强化了对船员的倾斜保护。

10组相关QA

Q1:船员劳务合同未约定医疗费,船东就一定全赔吗?
A1:不一定。法院会结合船员是否有医保、是否隐瞒既往病史、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等因素,按公平原则分担。船东通常承担主要部分(60%-90%),但非全额。

Q2:船员在船期间患职业病,如何维权?
A2:职业病属工伤范畴。船员需先在船籍港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再申请工伤认定。船东未参保的,需自行承担伤残津贴、医疗费等全部费用。

Q3:船东以“合同约定不报医疗费”为由拒赔,有效吗?
A3:无效。该约定违反《船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法律规定船东不能通过合同排除其法定义务。

Q4:船员在境外港口就医,医疗费是否由船东承担?
A4:是。船东的医疗救助义务涵盖在船工作全期间,包括国内外港口。但境外医疗费过高时,船东可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参照国内社保目录标准)。

Q5:船员私下与劳务中介签订合同,船东不认可,找谁赔?
A5:应首先确定实际用工主体。若中介是劳务派遣单位,而船东是用工单位,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建议船员一并将船东和中介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查明法律关系。

Q6:船员因医疗费纠纷起诉,诉讼时效多久?
A6: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自船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建议尽快起诉,避免超过时效。

Q7:船员能否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A7: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船员属于急需医疗费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审查后会要求船东先行垫付必要费用。

Q8:船东不出庭怎么办?
A8:若船东下落不明或拒收传票,法院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后,船员需提供充分证据(合同、病历、通话录音等),法院可依证据判决。

Q9:济宁海事法院是否受理内河船员纠纷?
A9:受理。济宁海事法院管辖山东省内京杭运河、微山湖等内河水域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论船舶类型(海船或内河船)。

Q10:2026年法律变化对济宁船员有何影响?
A10:据立法动态,2026年拟修订的《船员法》将新增“船东强制参保医疗责任险”条款,并要求合同必须具备医疗保障条款,届时船东需承担更全面的义务。


关联律师: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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